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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鑫汇商标被侵权案胜诉,成功维权
2018-03-16

昨晚,2018年的315晚会如期而至。今年的315晚会依然为消费者们排“坑”。其中,聚鑫汇注意到晚会曝光了某品牌饮料商标被严重侵权,聚鑫汇也曾遇到过这种情况并依法成功维权。

2016年10月,聚鑫汇发现河南聚鑫汇线缆有限公司在其电缆、线缆商品及门店、宣传品上显著标识“鑫聚鑫汇”、“聚鑫汇线缆”商标并在新郑市华南城市场内销售。

其使用的“鑫聚鑫汇”完整包含“聚鑫汇”且呼叫上同“新聚鑫汇”与聚鑫汇商标构成相同商标上的近似商标,并将“聚鑫汇”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了《商标法》及《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了聚鑫汇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坏了聚鑫汇及相关公众的利益。

因此,聚鑫汇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诉河南聚鑫汇线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2017年12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定:

江苏聚鑫汇电缆集团自成立以来专业从事电线、电缆研发、制造和销售,其企业及产品获得多项荣誉, 2006年聚鑫汇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商标的“聚鑫汇”文字具有显著性,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较强辨识力,在电线、电缆市场上与江苏聚鑫汇电缆集团的电线、电缆产品形成了固定联系,相关公众只要看到“聚鑫汇”文字,通常都会联系或联想到江苏聚鑫汇电缆集团生产的电线、电缆产品。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了江苏聚鑫汇电缆集团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标识,侵犯了江苏聚鑫汇电缆集团的商标专用权。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作为经营者在明确知晓原告涉案商标的情况下,将原告注册的“聚鑫汇”字样注册登记为自己企业号,主观上存在故意攀附原告企业商誉知名度的主观恶意,并实际造成了相关公众对于被告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及双方的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违反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和市场经营者应共同遵循的商业道德,客观上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商誉,获得了不正当的商业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河南聚鑫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字号,变更号的企业名称不得含“聚鑫汇”字样。

至此,为期一年的聚鑫汇商标被侵权案以已聚鑫汇胜诉、成功维权结束。

分享此案例是为了让大家更加重视维权,不再做“沉默的羔羊”。同时也提醒信赖聚鑫汇电缆的消费者们一定要擦亮眼睛,绕“坑”而行!今后,聚鑫汇会继续努力、加大维权力度,为大家一一排“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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